價格政策、補貼機制、電力管理體制,這是新能源產業(yè)的規(guī);l(fā)展繞不開的話題,也是爭議之所在。從特許權招標到固定電價,從按項目核準到“備案制”,國家能源局在發(fā)展新能源產業(yè)過程中歷經的幾次角色轉變體現了思路調整。而在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長史立山看來,政府要尊重企業(yè)的市場主體地位,如果政府不能統籌各方利益,調動企業(yè)的積極性,那么再好的政策也有淪為一紙空文之虞。史立山主張,“要把概念落到實處”,而學習、研究國外可再生能源大國通過什么樣的政策、什么樣的體制保障了近年飛速的發(fā)展,無疑是一條重要途徑。
海上風電或出臺固定電價
中國能源報:目前太陽能和陸上風電政策都由招投標制度過度到了固定電價制,您怎么看待這個問題?
史立山:固定電價借鑒了德國等發(fā)達國家發(fā)展可再生能源的經驗,從保證業(yè)主收益來看有優(yōu)勢。從局限性看,太陽能目前的價格比較機械,但是在當前起步階段也可以接受;而現在風電、太陽能產業(yè)無論在設備、資源認識、施工等方面的邊界條件變化都很快,所以未來固定價格并不是不存在調整的可能。我的觀點是,十全十美的政策只能在理論中存在。在實踐中,每個發(fā)展階段對應相應的政策。政策既然制定,就要得到有力的執(zhí)行。
中國能源報:海上風電方面呢?
史立山:一期在江蘇招標的100萬千瓦項目的前期工作已經基本落實完畢。從這100萬千瓦項目的招標情況來看,價格不是非?茖W。我認為海上風電可以出標桿性價格,讓企業(yè)自己做選址、可研等工作,在符合政府部門有關要求的前提下,開展前期工作和建設項目,成本控制得好就能盈利,F在海上風電的價格區(qū)間基本在0.7元到0.8元之間,最終肯定要確定一個價格。
中國能源報:幾個月前能源局下發(fā)通知,通過“備案制”加強了風電項目的核準管理,您能否介紹一下該政策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史立山:政策出臺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落實企業(yè)上報的項目。之前審批工作的計劃性不夠,沒有什么條條框框。在實踐中,發(fā)現很多之前核準的項目出現了棄風、與電網建設不協調等問題,而不能正常運行。所以新政要求報批項目的條件更加扎實,而能源局方面會更多考慮與電網銜接和總盤子的問題。
“配額制”短期難推行
中國能源報:近期有專家表示,太陽能“十二五”期間的規(guī)劃數字已經上調至15GW,但是現在太陽能也有一些瓶頸,比如“金太陽”的并網問題,您怎么看待這個問題?
史立山:現在太陽能的利用方式、價格、管理模式都不是很清晰。按照太陽能的發(fā)展規(guī)律,太陽能應該更分散,更多在負荷中心利用,但是我國的太陽能電站集中在青海、寧夏這些地區(qū),雖然光資源很好,但是離負荷中心遠,做大的潛力受到市場和并網的制約。大型太陽能電廠和電網之間的銜接并不復雜,但是千家萬戶都能安裝、接入、利用太陽能才是未來的方向,這就要靠體制保障,在政策上和管理上做好設計, 讓大家都有利益。
中國能源報:現在好像是卡在“自發(fā)自用”這個環(huán)節(jié)上了?就是用戶自己發(fā)出的電量自己使用,不經過電網,這樣由于利益設計這塊沒考慮到電網,影響了企業(yè)的積極性?
[$page] 史立山:我認為“自發(fā)自用”未必是好的概念,可能并不能成為長久之計。“鼓勵在用戶側售電”應該是未來的發(fā)展趨勢,同時電網高出平均電價的成本要有消化的途徑。安裝太陽能發(fā)電系統的用戶可以向電網按太陽能的上網電價售電,同時按商業(yè)電價向電網購買自己使用的電力,這樣投資者和電網的利益都能保證。而太陽能接入低壓電網了,能源效率就提高了,也不用長距離輸送了,現在我們要把這個理念推到電網。德國是一個太陽能大國,太陽能裝機約有2000萬千瓦,他們就是這么做的,我們也在總結德國的經驗。當然,這里有一個成本增加的問題,需要更多的資金,包括財政撥付,但是最終目的是促進產業(yè)發(fā)展,降低成本,最終取消補貼。
中國能源報:我們聽說能源局也在研究可再生能源配額制?試圖規(guī)定電網,甚至地方政府吸納新能源的比例?
史立山:配額制和固定電價其實有重復的方面,給了價格政策理論上就不應該再給配額制,但也可以設計。目前開發(fā)出來的可再生能源經常碰到沒有市場的問題,怎樣融入更大的市場,政府要有更大的支持,配額制是針對這個問題設計的。我們希望把大用戶、地方政府都納入這個機制的范圍內,以促進更大市場的建立。但是這個事情很難,沒有非?刹僮鞯姆桨,要做到可測量、可報告、可核實,需要更多研究。
制定政策應有國際視野
中國能源報:您剛才多次提到發(fā)展可再生能源的國際經驗。發(fā)達國家可能在發(fā)展可再生能源方面已經先試先行,他們的經驗對我國的意義是什么?
史立山:歐洲國家對新能源發(fā)展是很重視的,無論是技術還是管理都很不錯,丹麥的風電比重已經超過20%,2020年要超過40%,西班牙去年風電曾占到負荷的53%,他們是通過什么樣的政策、什么樣的體制保障了這樣的發(fā)展,我們需要認真學習和研究。
其實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有很多地方體現了國際視野。比如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訂是在調研了很多國家的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礎上向人大匯報的。具體到電價的分攤機制是在分析、調查的基礎上沿用了德國的做法(區(qū)別在于德國不是政府主導)。當時我們給人大匯報——內蒙古的風資源很好,但是風電成本很高,所以是不是考慮建立分攤機制,內蒙古開發(fā)風電促進節(jié)能減排,多余的成本讓全國承擔。這個機制極大調動了地方的積極性,最近幾年對風電發(fā)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當然剛才我們提到的配額制,甚至未來的交易制度也是我們正在積極向國外學習的。這些制度在英國和澳大利亞都在實行了。
中國能源報:能否介紹一下我國與國外能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