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由來
施奈德電氣公司(以下簡稱施奈德)在自動化設備和裝置領域的制造和銷售方面,一直位居世界領先水平。該公司在112個國家有生產和經營活動,全球設有4300多個產品銷售點。1988年該公司的產品開始進入中國市場,并在中國申請了低壓電器方面系列的發(fā)明和外觀設計專*。就在距施奈德在我國申請的LCI—D接觸器系列產品外觀設計專*有效期還剩不到一年的時間里,施奈德有計劃有步驟地委托北京的兩家知名專*事務所,對浙江省企業(yè)生產的CJX2(即LCI—D同類產品)接觸器的6家企業(yè)分別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杭州中院)提起訴訟,樂清滬川繼電器廠(以下簡稱滬川)“有幸”成為施奈德的第三家被告。
1996年9月2日杭州市中院向滬川送達了一份施奈德告其侵犯一項發(fā)明專*、三項外觀設計專*權的起訴狀。要求滬川立即停止侵權,停止生產、銷售,并立即銷毀與專*相同的產品和零部件,賠償因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2萬美元,并在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杭州市中院的通知書上給了滬川15日的答辯期。
突見生機
這突如其來的官司,讓滬川廠廠長潘教武不知所措?匆妼κ质鞘澜缰髽I(yè)、跨國公司,企業(yè)實力強自己百倍,訴前外省已有企業(yè)俯首稱臣等情況,使他忐忑不安。
有人提出妥協(xié),賠償人家一點錢,寧愿企業(yè)形象和名譽受到損害。但潘教武卻不這樣想,他認為企業(yè)背上“侵權”之名,失去了形象和聲譽,企業(yè)就很難發(fā)展和壯大,自己十幾年辦起來的實業(yè)就要付之東流。他徹夜難眠,翻來覆去地翻閱施奈德的起訴狀和有關證據材料,希望能出現(xiàn)可以破解的方法。一天凌晨,家中的鬧鐘剛剛敲了三響,他眼睛突然一亮,發(fā)現(xiàn)施奈德起訴其侵犯CLI—D接觸器系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文獻上的圖片與其生產的產品照片不一樣。外觀設計專*圖片所示的產品是控制繼電器產品的圖片,與其所指控的所謂接觸器外觀設計專*是小電器行業(yè)中兩個根本不同類別的產品。就象水果系列中的蘋果和梨子。施奈德公司錯把控制繼電器申請了接觸器的外觀設計專*。
這一發(fā)現(xiàn)使潘教武看見一線生機。盡管他不知道,施奈德的這個失誤是否會給這場“官司”帶來什么轉機,但他似乎看到了曙光。
距法院通知書告知的答辯期和向原中國專*局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復審委)提出宣告專*無效的時間,沒有幾天了。潘教武先后赴溫州、杭州、北京、上海等地向專*方面的專家、律師、專*代理人和低壓電器行業(yè)的權威討教,商討應對案件的對策。在得知可以在答辯期內對外觀設計專*和發(fā)明專*提出無效宣告的請求,法院對外觀設計專*必須中止審理,對發(fā)明專*可以不中止審理的司法解釋后,他與總工程師、法律顧問一行三人當天下午就趕到北京,第二天在原中國專*局作了檢索,提取了其中的幾篇專*文獻作為證據后,向專*復審委提出了宣告施奈德發(fā)明專*和外觀設計專*無效的請求。復審委審查后,受理了他們的請求。拿到受理通知書三人又立即趕回杭州,向杭州市中院遞交了復審委的受理通知書,并請求法院中止該案的審理。
險象環(huán)生
然而,杭州市中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fā)明專*可以不中止審理”的司法解釋,于1996年底開庭審理了施奈德訴滬川侵犯發(fā)明專*權和外觀設計專*權一案。值得一提的是,當天上午在同一審判庭,杭州市中院剛剛審理完施奈德訴第一家被告專*侵權的案件,以第一家被告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賠償經濟損失,在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而結案。因此,施奈德原以為下午與上午肯定是同樣的結局,所以,就帶著上午的喜悅和銳氣,與滬川對薄公堂。他們認為滬川制造和銷售的LCI—D接觸器系列產品中,至少有5個產品侵犯了其在中國申請的一個發(fā)明專*權和三個外觀設計專*的專*權。將原起訴書中要求賠償?shù)慕痤~由2萬美元提高到80萬元人民幣。似乎覺得上午第一個被告如此不堪一擊,下午的第三個被告只要增大賠償額,就能使其就范。
法庭上,當潘教武和他的律師指出,施奈德所提交的“專*產品和照片”與申請外觀設計專*的產品圖片不一致,錯將控制繼電器產品申請為接觸器產品的外觀設計專*時,施奈德的律師馬上請庭下的翻譯人員將這一情況翻譯給施奈德的全權代表。一個身高強壯的法國人吃驚地站了起來,翻出其專*文獻上的附圖,又從法官手中拿回自己提供的“專*產品”一對照,無言以對。他沒想到已授權7年多的所謂接觸器外觀設計專*,竟是控制繼電器的外觀設計專*,公司竟犯了這么大的一個低級錯誤。
為避開這可笑的錯誤,施奈德律師在法庭上臨時向審判長提交了一個新的接觸器外觀設計專*。依據法律規(guī)定,杭州市中院應重新立案,并重新給被告一定的答辯期和提出宣告該專*權無效的請求時間。同時還要就滬川在答辯期內,已提交復審委的宣告施奈德發(fā)明和外觀設計專*權無效請求受理通知書,以及要求中止審理的請求作出裁定。(依據司法解釋,對外觀設計專*在答辯期內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法院應當中止審理。)然而,不知何故,1997年8月19日杭州市中院在未對滬川中止審理請求作出任何裁定和解釋的情況下,卻作出了一審判決。認定滬川生產的接觸器產品侵犯了施奈德發(fā)明專*權和外觀設計專*權,要求滬川停止侵權,銷毀模具和侵權產品,賠償損失,在《浙江日報》和《法制日報》上賠禮道歉。
面對杭州市中院的一審判決,潘教武不能接受,逐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省高院)提出了上訴。以杭州市中院違反法定程序,我們已在一審的答辯期內向復審委提出了宣告施奈德專*無效,復審委已受理,受理通知書已遞交杭州中院,并請求中止本案審理,有充分的事實和證據可以宣告施奈德一項發(fā)明三個外觀設計專*權無效為理由,再次請求省高院中止本案的審理。省高院在認真審查核對了滬川的上訴狀所述的事實和理由后,進行了兩次公開審理和調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有關規(guī)定,于1997年12月29日作出裁定:中止本案的審理,待專*復審委對原告發(fā)明和外觀設計專*權作出無效宣告決定后,再行審理。聽到省高院的裁定,潘教武長長地吸了一口氣,但“官司”仍像一塊沉甸甸的大石頭壓在了他的心頭。
首戰(zhàn)外觀
施奈德訴滬川的三個外觀設計專*是在1988年11月10日向原中國專*局申請的。能否在這場官司中勝出,就看能否取到在施奈德申請的外觀設計專*申請日之前,有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在市場上或公開出版物上銷售或公開刊登的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