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奇虎賠償百度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計七十萬元整,但駁回百度有關不正當競爭的訴求。表明百度單方面利用Robots協議打擊競爭對手的行為未被公眾和法庭所支持,而360則可繼續(xù)抓取百度的網站內容。
法院認為,互聯網的高速發(fā)展依賴于自由競爭的良好環(huán)境,在自由競爭的基礎上,大量的科技創(chuàng)新和經營模式的創(chuàng)新積極推動著互聯網的發(fā)展,讓我們在本世紀開始的十幾年內享受著巨大的福利,徹底改變了我們的生活。這種福利來源于科技創(chuàng)新和網絡經營模式的創(chuàng)新,但歸根結底是在自由競爭的環(huán)境才實現的創(chuàng)新。所以,互聯網企業(yè)在經營過程中在法律準許的范圍內的自由競爭應當得到堅決的維護。
本案判決書中明確寫道:規(guī)則的缺失會讓互聯網行業(yè)陷入“叢林法則”的誤區(qū),但同時,市場競爭需要給每一個競爭者公平的競爭環(huán)境,即使是后進入市場的競爭者,也應該有公平的競爭機會,以免陷入“叢林法則”中強者可以任意欺凌弱者的誤區(qū)。判決書中還提到:360已經多次向百度表示要求修改robots協議,該主張是清晰明確的,而百度未能明確提出拒絕360的合理理由,故對《自律公約》簽訂之后,百度主張360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這個案件中,法院在沒有明確的法律可適用的情況下,表現出難能可貴的開拓精神和創(chuàng)新勇氣,捍衛(wèi)了互聯網開放、平等的互聯網精神,為互聯網行業(yè)的自由競爭和健康發(fā)展開辟道路。
筆者了解到,Robots協議由荷蘭籍網絡工程師MartijnKoster于1994年首次提出,是一個被放置在網站中的.TXT文件,為搜索引擎爬蟲做出提示,設置允許與不允許兩種語句,網絡爬蟲據此“自覺地”抓取或者不抓取該網頁內容。Robots協議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著作權、保護個人隱私,盡可能地讓互聯網健康發(fā)展。
雖名為“協議”,但Robots協議只是行業(yè)慣用的說法。它既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協議,也不是國際組織采納的標準,因此不受任何機構保護。而百度的Robots協議的特別之處,在于其制定的白名單機制——允許除360之外的搜索引擎訪問百度網站。
著名行業(yè)專家、互聯網實驗室董事長方興東認為,Robots協議絕對不能濫用,必須一事同仁,確保開放。“搜索引擎抓取其他網站數據來建立商業(yè)模式,卻不允許別人抓取它的內容,于情于理于法都不恰當。”方興東表示。中國政法大學法制新聞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杰人一針見血地指出,百度建立Robots協議白名單,只限制360搜索進行內容抓取,具有一定的歧視性,
顯然,激烈的競爭需要公平合理的競爭規(guī)則,否則過于放任的競爭會讓互聯網行業(yè)變成屠場并走向壟斷。互聯網的精神就是:開放、平等、協作和分享。